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刑执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友文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365号罪犯张友文,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作出(2004)川刑复字第9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友文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30日、2008年11月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0月19日、2012年4月27日、2013年7月8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友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友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2.6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友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友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谢晓宏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