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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殷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