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荣星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荣星,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208号申请人:李荣星。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法定代表人:张谊生。申请人李荣星与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李荣星称:2013年5月,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7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借款4700万。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按���还本付息。2015年5月22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人民币5781万元。签订《还款协议书》后,被申请人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5200万元的财产。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荣星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