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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刑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刑执字第0021-1号罪犯张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本院作出的(2015)沭少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间,罪犯张某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裁定,决定对罪犯张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5年10月26日,罪犯张某被逮捕,并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后,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现对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裁定如下:罪犯张某的刑罚执行期间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已折抵。)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薇薇代理审判员  屠鑫鑫代理审判员  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宏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