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州三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挪用资金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121号广州三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你司因丘舜平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丘舜平具有侵占的主观故意,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却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属适用法律错误;丘舜平负责具体的资金操作,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原审认定丘舜平为从犯,量刑畸轻;涉案的四百万元应属三新科技公司或粤安现代公司的财产,不是股权转让款或购买七百万存货的货款,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审判错误导致你司无法追赃,损失惨重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审查明,2003年初,广州市三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集��)与广东粤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安集团)商定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收购粤安集团下属的广东粤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计算机公司、广东省粤安现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安现代公司),并由三新集团下属的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全部接受上述三家公司的债权债务、人员及资产等,三新集团的谈判代表为张建国,粤安集团的谈判代表为方传喜。粤安现代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6日,股东为粤安集团、方传喜、方俨辰。2003年1月,该公司股东由粤安集团、方传喜、柴晓光变更为广东省计算机有限公司、柴晓光。后三新集团以下属的广东百灵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完成了对粤安现代公司51%股权的收购,协议上约定的收购对价为人民币1元,同时张建国与方传喜另外商定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00万元的价格购买粤安现代公司的存货。2003年9月,粤安现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建国,股东变更为广东百灵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传喜、丘舜平、臧根林、柴晓光、王泳琪。收购前后,三新集团分别指令其下属的华新经营公司于2003年8月借支200万元、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借支200万元给粤安现代用于临时资金周转,粤安现代公司收到该400万元后将其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2003年12月15日,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了三新科技公司,完全承接粤安现代公司的人员和资产,张建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丘舜平任财务总监。2003年12月4日,丘舜平、张建国按照方传喜的要求将粤安现代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0万元从粤安现代公司账户转入三新科技公司账户,后于2003年12月17日将该款转入丘舜平侄子丘礼敏在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开设的证券保证金账户内,用于炒卖股票。2011年3月14日,丘舜平被��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你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粤安现代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年检报告、粤安信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广东省计算机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你司及股东叶晓琳出具的《证明》、广州华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三新实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你司出具的《证明》、《股权转让合同》、《紧急报案报告》、《情况说明》、《三新科技公司情况汇报》、三新实业公司提供的内部审计报告、暂借款申请报告及所附银行单据以及支票、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三新实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提供的粤安信息公司的银行账户明细、支票及进账单、你司在兴业银行天河北支行账户3925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及相关凭证、粤安现代公司账户的开户资料及流水账、“丘礼敏”在湘财证券保证金账户的开户等资料以及资金对账单和相关凭证、广东鸿景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州商业银行的账户查询资料、“唐曙光”在广州商业银行的账号3030交易明细、“刘秀美”长城证券账户交易资料、广州市创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交易流水、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还有证人伍红、张明园、王皓、刘广宇、方传喜、马穗的证言、同案人张建国的供述及丘舜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关于你司的申诉意见是否成立的问题。虽然股权转让合同反映三新实业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收购了粤安现代51%的股权。但张建国、丘舜平均供认三新集团收购粤安集团下属的粤安现代公司、广东省计算机公司、广东粤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对价为1元,在收购���东省计算机公司、粤安信息公司不成功的情况下,经张建国与方传喜口头协商,收购粤安现代公司一家公司的对价变更为400万元,这笔款项是用于购买粤安现代公司价值700万元的存货;证人方传喜的证言对此予以印证。三新科技公司向三新控股集团提供的《三新科技工作情况汇报》中提及了粤安现代公司有700万元存货的事实;三新实业公司向天河区公安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提到张建国在该公司询问该笔款项的用途时,对该款是用于购买粤安现代公司的存货已做了说明。综合现有证据和事实,并考虑在证据从疑的情况下,事实认定应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三新实业公司以400万元购买粤安现代公司700万元存货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丘舜平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惩处。丘舜平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你司称丘舜平构成职务侵占罪及丘舜平属主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司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你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