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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夏忠意与何湛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湛雄,夏忠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湛雄,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田春,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坤枚,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夏忠意,男,汉族,住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薛蕙蕙,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湛雄因与被上诉人夏忠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肖惠文审 判 员  巢忠文代理审判员  郑家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敏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