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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凌海市白台子乡白台子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凌海市白台子乡白台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2408号原告潘某某,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凌海市白台子乡白台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任玉臣,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凌海市白台子乡白台子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文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