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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8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奚文革、何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奚文革,何蕾,宣城市德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1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叶俊,职务分行行长。被告:奚文革,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何蕾,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宣城市德凯商贸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奚文革、何蕾、宣城市德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三被告名下价值14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奚文革、何蕾、宣城市德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