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袁加珍与龚树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加珍,龚树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袁加珍,女,194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赖演辉,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树彬,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南正街。负责人刘春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加珍诉被告龚树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加珍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