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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陈铁贵、徐北芬、蒋建渊、邱香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陈铁贵,徐北芬,蒋建渊,邱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8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铁贵,男。被执行人徐北芬,女。被执行人蒋建渊,男。被执行人邱香梅,女。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陈铁贵、徐北芬、蒋建渊、邱香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03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陈铁贵、徐北芬支付原告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按揭垫付款人民币1535905.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陈铁贵、徐北芬支付原告陕西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首付款132500元及违约金66780元,合计199280元。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由被告蒋建渊、邱香梅承担民事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04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铁贵、徐北芬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四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按揭垫付款1535905.12元及利息196211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476元;被执行人陈铁贵、徐北芬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首付款132500元及违约金66780元,案件受理费20417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2003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秦执字第000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540号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姜平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2623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15元、本案执行费89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联系人:霍志文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