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达县必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继等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县必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继,赵中兰,张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达县必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继,男,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赵中兰,女,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张从庆,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川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从庆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卷、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和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从庆在银行的存款310000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农商银行通川支行营业部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谌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