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雄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雄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656号罪犯刘雄,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12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4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2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雄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雄,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