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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韦育国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韦育国,玉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301-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西平四街57-1号。法定代表人:班锋,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韦育国,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农业,住南宁市良庆区,被申请执行人:玉妹建,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壮族,农业,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韦育国、玉妹建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韦育国、玉妹建于2015年10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以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良行审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以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俊青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