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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桂香、孟凡理、孟祥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凡理,范桂香,孟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孟凡理。被执行人范桂香。被执行人孟祥军。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范桂香、孟凡理、孟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105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范桂香、孟凡理、孟祥军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123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