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礼富与田仲燕、张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礼富,田仲燕,张超,张海侠,张翼,钟宜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160号原告黄礼富。被告田仲燕。被告张超。被告张海侠。被告张翼。被告钟宜品。原告黄礼富诉被告田仲燕、张超、张海侠、张翼、钟宜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礼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仲燕、张超、张海侠、张翼、钟宜品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礼富诉称,2011年3月1日,被告田仲燕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月利率为2.5﹪,被告张超、张海侠、张翼、钟宜品自愿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2013年5月份,被告田仲燕分两次还款8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依法给付原告借款62000元及约定利息。被告田仲燕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张超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张海侠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张翼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被告钟宜品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3月1日被告田仲燕立据向原告黄礼富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息2.5﹪,借款期限2年,其内容为:“借款条一、今借黄礼富人民币(大写)柒万元(¥:7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2.5%.二、借款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共计个月。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直至还清借款本息止。四、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全额偿还借款,由担保人代为先行偿还,借款人或担保人还应向出借方每日支付借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并按银行(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利息。五、本借款条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本息后自动失效。借款人:田仲燕电话号码:135××××5999。担保人:张超电话号码:158××××6555,××张海侠370405197306122544,135××××0384。钟宜品××,156××××3976。同意担保,张翼,××,131××××6716。年月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黄礼富催要,被告田仲燕于2013年5月份分二次归还了借款本金8000元及2013年3月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现尚欠借款本金62000元及2013年3月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担保人张超、张海侠、张翼、钟宜品亦未尽担保责任。以上认定有原告黄礼富提交的由被告田仲燕出具的借据及庭审笔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黄礼富与被告田仲燕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田仲燕负有偿还原告黄礼富借款及利息的义务。被告张超、张海侠、张翼、钟宜品签名担保,因约定其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仲燕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应从借款总额中扣除;原告黄礼富主张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法律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原告黄礼富对借款利息的要求应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4倍给付;被告田仲燕、张超、张海侠、张翼、钟宜品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仲燕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礼富借款本金62000元。二、被告田仲燕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礼富借款本金为62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4倍给付)。三、被告张超、张海侠、张翼、钟宜品对以上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4元,由被告田仲燕、张超、张海侠、张翼、钟宜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咪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