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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要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要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要伟,男,身份证号码×××30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4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要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6日20时许到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要伟一人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敏华厂1号厂房面料仓库窗户爬入仓库内,将共计5662.75平方英尺牛皮革从二楼窗户扔出厂外草丛,随后把已装入蛇皮袋牛皮革分5次用摩托车往深圳方向运送并出售。经物价鉴定,5662.75平方英尺革被盗牛皮革��值7778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要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要伟辩称其是帮人拉东西,不是其偷的。其拉皮革的时间是在2015年2月10日之前多送的皮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20时至2月17日凌晨4时期间,被告人胡要伟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敏华厂1号厂房面料仓库窗户爬入仓库内,将共计5662.75平方英尺牛皮革从二楼窗户扔出厂外草丛,随后将牛皮革装入蛇皮袋,分5次用摩托车往深圳方向运送并出售。经物价鉴定,5662.75平方英尺革被盗牛皮革价值777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015年3月14日扣押眼镜一副、摩托车一辆。2、高速路卡口信息记录、视频监控点记录,证实胡要伟驾驶摩托车于2015年2月16日23时54分出现在西南大道进城3车道,2月17日2时43分许载着两袋东西出现在西南大道出大亚湾第3车道。经胡要伟辨认,确定驾驶摩托车就是其本人。2015年2月16日0时35分出现在龙山一路敏华公司路口。2月16日23时19分翻越宿舍围墙。3、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于案发时的通话情况。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要伟系被民警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要伟的身份情况,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2015年3月10日,刘某向我汇报仓库的皮料被盗,我���在仓库找证据,发现仓库右边栏杆发现痕迹。放皮料旁边通道的栅栏有攀爬的痕迹。1号厂房是凌志家具有限公司的,属于敏华厂的一个子公司。公司存放的牛皮都是在本公司自己用的,没有向敏华厂的其他厂房送过货。进货都有进货单对照的,从来都没有出现多进货的情况。经我们查看监控及货物,除胡要伟之外就没发现其他人进入厂房盗窃。2、证人余某应的证言:胡要伟最近一次去我的店里是2015年2月13日。2015年2月16日没有来我店里。3、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2月16日,我没有见过胡要伟。(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5年3月9日17时许,我在敏华厂1号皮布仓库整理皮料,发现皮料数量对不上,到了第三天,我把所有皮料都盘点出来,确定总数少了100多块,共5662.75平方英尺。每平方英尺约15元,共约8万元。(四)被告人��要伟的供述和辩解:在春节前几天的一晚,我从敏华厂宿舍区夫妻房5栋后面的围墙爬进1号仓库,从仓库门的第三个窗户爬进去,进去后上了仓库里面二楼,在二楼偷了19张牛皮,我拿了牛皮从二楼楼梯间的窗户扔到外面的草坪上。扔完牛皮后,我又从一楼窗户爬出去。我从敏华厂的车库骑摩托车出来,到1号仓库围墙外的人行道,我下车去到草坪里,用蛇皮袋将从敏华厂里偷出来的牛皮装好,用摩托车将19张牛皮分成五六袋状,一共来回深圳拉了三次,将牛皮卖给坑梓的“军哥”,卖得4500元。凌志家具公司是敏华厂的一个子公司。(五)采购收货单、送货单、发票联、凌志家具皮料被盗明细表、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5662.75平方英尺的牛皮革价值人民币77780元。(六)视频监控资料,包括公安视频卡口监控和敏华厂内视频监控。���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西区龙盛五路敏华厂1号厂房面料仓库。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7778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要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并不存在多送皮革的情况,进出货均是按照进出货单对照进行,故被告人胡要伟辩称是敏华厂多送的皮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证人余某应、张某均证实在2015年2月16日并没有看见胡要伟,故被告人胡要伟辩称和他们在一起,无作案时间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胡要伟在庭前的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其辩称无作案时间,经询问证人可知其辩解不成立,而其有罪供述能与现场勘查笔录中的痕迹、被害人报案被盗时间、地点,以及视频监控录像相互吻合、印证,故应采信其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告人胡要伟辩称没有盗窃牛皮革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胡要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要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