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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立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武帼英与运城市麦可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帼英,运城市麦可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111号申请人武帼英,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运城市麦可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彩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帼英与被申请人运城市麦可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麦可馨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XXX万元的相应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武帼英以其银行存款XXX万元提供担保,担保人黄志杰以其所有的晋MX**奥迪小型越野客车及其与申请人武帼英共有的位于盐湖区御溪苑XXX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麦可馨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武帼英银行存款XXX万元。三、查封担保人黄志杰所有的晋MX**奥迪小型越野客车。四、查封申请人武帼英与担保人黄志杰共有的位于盐湖区御溪苑XXX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费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