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元会光与肥乡县联农新成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会光,肥乡县联农新成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元会光。委托代理人单金锋。被告肥乡县联农新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冯雪堂,该合作社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元会光诉被告肥乡县联农新成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9日原告以提交的证据借贷关系表述不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会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元会光撤回对肥乡县联农新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审判员 高会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