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东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雪艳与任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艳,任武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417号原告王雪艳,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河底镇大峪村大峪组**号,居民。被告任武奎,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候村乡541技校家属楼*号楼***号,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天佐,闻喜县河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雪艳与被告任武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雪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雪艳负担。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东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