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九鼎九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九鼎九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卫卫
案由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1206单元。法定代表人赖友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晓东,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九鼎九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1号楼B1-023。法定代表人马卫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卫卫。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奥农科玉公司)因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将被告北京九鼎九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卫卫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奥农科玉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九鼎九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卫卫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奥农科玉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北京九鼎九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卫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韩树华人民陪审员 仝连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史兆欢书 记 员 王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