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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蒋科健与蒋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蒋科健,男,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蒋学宁,男,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蒋科健与被执行人蒋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中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学宁未自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蒋科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学宁给付借款50000元、利息15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28元,合计人民币527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学宁无财产可供执行,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房产局无房屋登记,在西宁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李向红审判员 南文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