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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飞与李正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李正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682号原告:王飞。被告:李正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李正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飞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