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飞与李正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李正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682号原告:王飞。被告:李正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李正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飞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