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赵某,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吴某,女,1992年7月5日出生,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白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