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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赵某,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吴某,女,1992年7月5日出生,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白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