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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屈耻祥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672号罪犯屈耻祥,男,1958年4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4月15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贩毒、吸毒于2001年3月16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1月22日解除劳动教养。因吸食、注射毒品于2006年10月14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二年,同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屈耻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考评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屈耻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屈耻祥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屈耻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