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新民初字第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田林铨与周道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铨,周道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650号原告田林铨。被告周道奎。原告田林铨诉被告周道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林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道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林铨诉称:2013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周道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借原告款10000元,双方未对借款的期限作出约定,则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但应当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原被告未对借款的利息作出约定,则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原告催要之日起,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则被告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时,如年利率标准超过6%,则应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道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林铨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利率计算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6%,如超过,则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道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文静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