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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黎刚与李心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刚,李心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黎刚,男。被告李心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中淮审判员  王玉慧陪审员  张清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