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郭丛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丛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2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丛柱,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现服刑。本院根据(2014)成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受理执行被执行人郭丛柱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11万元一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郭丛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对所判没收财产刑部分终结执行,对所判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成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执行被执行人郭丛柱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的执行程序。二、终结本院(2014)成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执行被执行人郭丛柱罚金11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