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潘连山、陈得宝、高志松与全盛房地产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连山,陈得宝,高志松,刘万明,张桂玲,王友臣,周文翠,张贵新,杨帆,张磊,杨侃,张海建,李锦宇,李守真,刘德民,高飞,高超,杨关琴,杨莹,李培庆,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潘连山申请执行人:陈得宝申请执行人:高志松申请执行人:刘万明申请执行人:张桂玲申请执行人:王友臣申请执行人:周文翠申请执行人:张贵新申请执行人:杨帆申请执行人:张磊申请执行人:杨侃申请执行人:张海建申请执行人:李锦宇申请执行人:李守真申请执行人:刘德民申请执行人:高飞申请执行人:高超申请执行人:杨关琴申请执行人:杨莹申请执行人:李培庆被执行人: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潘连山、陈得宝、高志松、刘万明、张桂玲、王友臣、周文翠、张贵新、杨帆、张磊、杨侃、张海建、李锦宇、李守真、刘德民、高飞、高超、杨关举、杨莹、李培庆与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沭劳人仲裁字(2015)第08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社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