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9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陶开余,天长市仁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鄂丽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