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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韦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韦某。被告伍某。原告韦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韦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培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覃思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