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3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14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南海山村,从朱某家里盗窃三轮车一辆,价值360元。2、2015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南海山村,从张某乙家里盗窃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925元。3、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赵某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南海山村,从肖某家里盗窃电脑主机一台,价值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南海山村朱某家里盗��三轮车一辆,价值360元。2、2015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南海山村张某乙家里盗窃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925元。3、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赵某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南海山村肖某家里盗窃电脑主机一台,价值500元。三轮自行车和电脑主机已追回返还。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朱某陈述,2015年6月2日中午我将我的三轮车放在我家院子东边的石榴树下,下午14点多时,我隐约听到大门响了一声,又听见狗叫声,我也没在意,等到下午17点左右我准备骑车出去时才发现放在院里的三轮车不见了,我很纳闷就打电话问家里人,他们都说没见,我就到南海山村大队看监控录像,监控中我看到大约当天下午14点多,有一个陌生男青年��着我的三轮车出村了,我才知道我的车被偷了,当时我感觉三轮车不值多少钱,公安也不一定能找到,我就没报案。今天下午,我听村民说抓住一个小偷,我去大队问情况,村大队的人说6月2日在监控里显示偷我车的小偷被抓住了,我就来报案了。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初的一天,一个小伙子骑着一辆三轮自行车到我的超市买东西,随后那个小伙子问我哪里有收废品的,他说要把三轮卖了并且说三轮是顶账顶了400元,我让他50元卖给我,他嫌便宜让我加点钱,我没加,后小伙子就把三轮自行车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我了,我看这三轮八成新,就把三轮骑回后院准备带回老家给我母亲骑。今天上午,警察带着卖给我车的小伙子找到我要回那辆三轮自行车,我就从后院把三轮车找出来给了警察。3、被害��张某乙陈述,2015年6月13日中午我回到家就到里屋睡觉,一直睡到下午17点起来后我在院里转悠,突然发现放在院西侧的一个棚子里的24速红色美利达山地自行车不见了,我就到南海山村大队观看监控录像,发现当天下午14点左右,有个陌生男青年骑着我的山地车出了村,我才知道我的车被偷了,我觉得破案的希望不大,我就没报警。今天我听说我们村抓住一个小偷,跟监控里偷我的车的小偷长相一样,我就赶紧来报案了。4、被害人肖某陈述,2015年6月15日18点20分左右,我下班回家到我们卧室准备上网,发现我家电脑主机不见了,我问家里人是否有人取走了,家里人都不知道,我想肯定是被人偷走了,我就报案了。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6月15日下午15点左右,我开面包车走到我们村牛录辰家门口时���现一名陌生男子肩上扛着一个电脑主机,我看这个男子像在我们村盗窃东西的嫌疑人,我问这个男子找电脑主机干什么,他说他来修主机的,我让他跟我去我村村委会,这个陌生男子就扛着主机上了我的车跟着我到村委会了,之后就给我们村治保主任牛某打电话,不一会儿牛某来了看见陌生男子,确定此人就是前一段时间盗窃我们村东西的嫌疑人,后来我们就报警了。6、证人牛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15日15时左右在鹿泉区获鹿镇南海山村抓到了一个小偷。我是南海山村的治保主任。最近这两三个月,我们村里经常发生被盗案件,我们通过监控发现一个盗窃嫌疑人,这段时间,我们一方面安排人员盯着村里的监控,一方面安排人员在村里转,2015年6月15日下午15点左右,我们村副书记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抓住那个偷东西的人了,我赶紧到���委会看了看那个嫌疑人发现就是监控里的盗窃嫌疑人,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7、被告人赵某供述,我一共盗窃了三次,第一次盗窃了一辆三轮自行车,第二次盗窃一辆山地车,第三次盗窃一辆电脑主机。2015年6月初的一天,我到南海山村一户人家的院子里的树旁边偷了一辆三轮自行车走到铁路职工学校对面一个小卖部以50元的价格卖给小卖的人了。2015年6月13日我又到南海山村一户人家的院里偷了一辆红色山地车骑到东简良附近时看见路边有个修自行车的,我以80元的价格卖给修自行车的了。2015年6月15日,我又到南海山村一户人家里偷了一台电脑主机,我沿村里的马路没走多远,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的人让我上车跟他们去调查一些情况,��就抱着主机上了那辆面包车,随后他们把我拉到一个地方,没一会儿警察来了把我带走了。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9、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10、扣押、发还物品清单。11、价格鉴定结论书。12、被告人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身份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一个月内三次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部分赃物已追回返还,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惠菊审判员 杨巧燕助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智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