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余海燕与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燕,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余海燕,女,生于1976年11月9日,汉族。委托理人李恒,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学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478号余海燕与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另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案外人熊春潮对该标的提起了异议之诉。本案未履行标的为给付违约金15251.26元及诉讼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廷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