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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咸阳某某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文汇路综合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咸阳某某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文汇路综合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某某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文汇路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市场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咸阳某某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文汇路综合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咸阳某某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文汇路综合市场支付赵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元,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最低工资差额427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899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46元,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529元,失业保险金2587.5元,共计19925.5元。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198元。执行中,咸阳某某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文汇路综合市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晁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