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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等与马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甲,陈某某,马某某,蒋某某乙,马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464号原告蒋某某甲,男原告陈某某,女原告马某某,男被告蒋某某乙,男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马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甲蒋某某乙,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长文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邹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