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等与马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甲,陈某某,马某某,蒋某某乙,马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464号原告蒋某某甲,男原告陈某某,女原告马某某,男被告蒋某某乙,男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马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甲蒋某某乙,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长文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邹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