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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某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光,绰号“落牙”、“光露”,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人,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8日19时许,黄某惕、李某清夫妇骑乘摩托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某村附近路段被多名男青年骑乘二辆摩托车实施抢劫。黄某惕怀疑实施抢劫的人员是谢某潮、谢某光等人,在被抢劫财物后报警并通知其同村村民黄某甫、黄某特等人帮助拦截往某村方向逃窜的实施抢劫人员。黄某惕返回某村后,会同村民黄某甫、黄某碧、黄某特等人商量认为抢劫作案的人员可能开摩托车逃往村委会方向,于是驾乘汽车沿路追寻。黄某惕等人追寻到村委会防风堤路段时,发现被告人谢某光与谢某潮(已判决)、谢某静等人集聚在堤坝下面,于是黄某惕、黄某甫等人下车,黄某惕向谢某潮、谢某光等人索要被抢走的财物。谢某潮、谢某光等人二话不说即持刀追砍黄某惕、黄某甫、黄某特及黄某碧等4人,黄某惕、黄某特均被砍伤。经鉴定,黄某惕、黄某特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与辩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光辩解其路过看到谢某潮与他人争吵,就劝其回去,其没有打伤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19时许,被害人黄某惕、李某清夫妇驾驶摩托车开往东山镇某村的途中,被几名男青年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劫。黄某惕怀疑实施抢劫的人员是谢某潮、谢某光等人,其被抢劫后随即打电话报警,并电话通知其同村村民黄某甫、黄某特等人帮忙拦截往某村方向逃窜的实施抢劫人员。黄某惕夫妇返回某村后,会同村民黄某甫、黄某碧、黄某特等人商量认为抢劫作案的人员可能开摩托车逃往村委会方向,于是驾驶汽车沿路追寻。黄某惕等人追寻到村委会下防风堤路段时,发现被告人谢某光与谢某潮(已判刑)、谢某静(在逃)等人正好聚集在堤坝下面,于是黄某惕、黄某甫等人下车,黄某惕向谢某潮、谢某光等人索要被抢走的财物。谢某潮、谢某光、谢某静等人二话不说即持刀追砍黄某惕、黄某甫、黄某特、黄某碧等4人,黄某惕、黄某特均被砍伤。经鉴定,黄某惕、黄某特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害人黄某惕于2013年5月28日21时20分报案称被抢劫,公安民警根据匿名群众举报的线索,于2014年1月28日将谢某潮抓获,2015年5月26日将谢某光抓获。2、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谢某潮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谢某光出生于1985年9月,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侦查说明,证明因被害人黄某惕和朱某某不配合,暂未有相关车辆被毁坏的损失价值评估意见附卷。5、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已经对涉案人谢某静、谢某武进行网上追逃。(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清的证言:2013年5月28日19时许,我打电话给我丈夫黄某惕到东山镇车站接我回家,黄某惕驾驶摩托车接我返回到疏港大道路口时,我发现有二辆摩托车跟在我后面,就将情况告知我丈夫,我丈夫加大油门向我村方向行驶,但很快被后面那二辆摩托车追上,其中一辆摩托车与我们摩托车平行,另一辆摩托车包住我们的摩托车车头,坐在并行那辆摩托车上中间的人伸手去拉我右手的手袋,我抓紧手袋,对方也拉住我的手袋不放,我坐的摩托车快要摔倒,我丈夫就刹车,我死死拉住手袋不放,对方将我拉倒在地上,我还是不放手,这时,对方用雷州话说:“你还不放手就砍你死!”我怕被砍,只好放手让他们抢走手袋。我的手袋里有一台康佳W900手机、我本人的身份证、现金人民币33000元左右,还有些杂件。那些现金是我回娘家借回我婆家准备用于购买材料建房用的。他们抢到手袋后,开摩托车向我村方向逃跑,我丈夫打电话报警,然后我丈夫就开摩托车送我回到村口,他就去追抢劫的人。后来我家婆告诉我说我丈夫等人追赶抢劫的人时,被抢劫的人砍伤。2、证人黄某碧的证言:2013年5月28日20时40分许,我村黄某甫打电话告诉我,我弟弟黄某惕被D哥、日本抢劫了,我就马上打电话给黄某强让他找关系叫D哥将抢走我弟黄某惕的钱拿回,我回到村口时看到我弟弟黄某惕、我父亲还有黄某甫、黄某特都在场,我父亲认为D哥等人有可能逃跑到防风堤坝,我就驾车搭载黄某惕和黄某甫、黄某特到堤坝口看看,去到那里堤坝路段时,我的面包车灯光照射到前面有二辆摩托车,还有人走动,我弟弟黄某惕一下子认出抢他东西的D哥、日本等人,我停车,黄某惕、黄某甫、黄某特下车,我停好车,就见他们七个人持刀冲上追砍我弟弟黄某惕,围住殴打黄某惕,我赶紧下车,“日本”持刀追赶黄某甫和黄某特,我弟弟向我村方向逃走,他们没有追上我弟,D哥和眼睛眨眨的青年持刀返回追砍我,我背后被他们砍几下,我跑到我的车后面从地下捡起砖头砸他们,他们后退,我上车准备开车,D哥和眼睛眨眨的青年冲过来将我的车前挡风玻璃打烂,我开车撞向他们,他们闪开,之后我开车到前面接我弟弟逃离现场。后来我经了解到眼睛眨眨的青年就是谢某光。3、证人黄某甫的证言:2013年5月28日20时30分许,黄某惕打电话给我说被D哥和日本抢劫了,D哥和日本他们向我村方向逃跑,黄某惕让我找几个村兄弟堵住D哥他们。我接听电话后就和黄某特赶到村口,没有看到D哥他们。接着黄某惕驾驶摩托车搭载他妻子也回到村口,黄某惕的父亲和他哥哥黄某碧也来到。经商量,我们决定到堤坝看看D哥他们是否在那里。我们乘坐黄某碧驾驶的面包车去到堤坝路段时,车灯照射到D哥、日本等七人在堤坝那里,黄某惕下车走上对D哥说:“你把东西还给我。”,D哥没有回答,他们七个人持刀追砍黄某惕,我和黄某特跟在黄某惕后面,日本也持刀追砍我和黄某特,我后退中掉进虾池里,我在水里看到日本对黄某特说:“你在这里假颠,你回去就知道死了。”说完就一刀砍向黄某特,黄某特用手捂住伤口往疏港大道方向逃跑,黄某碧回到车上开车,D哥、日本、眼睛眨眨的青年等人围住打车的前挡风玻璃。眼睛眨眨的青年拿金属物打车玻璃。不久,我村有人开车过来,黄某静开小车将黄某特送医院治疗。4、证人黄某静的证言:2013年5月28日21时许,我村有人打电话给我说我村黄某惕夫妇开摩托车在路上被调山村D哥、日本等人抢劫,后黄某惕、黄某碧、黄某特、黄某甫等人一起寻找到堤坝路段发现D哥、日本等人,但是当黄某惕等人下车向D哥要回被抢的东西时被D哥、日本、眼睛眨眨的青年等人持刀砍伤,现黄某惕、黄某碧、黄某甫已经被送医院,但是黄某特受伤后不知道跑到哪里。我开车赶往堤坝,遇到了黄某特,然后我便开车送他到医院抢救。我认识D哥、日本,我也认识与D哥等人一起的眼睛眨眨的青年,他的绰号叫光露。(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黄某惕的陈述:2013年5月28日晚,我驾驶摩托车到东山车站接到我老婆李某清后,发现有二辆摩托车跟在我后面,我怕是遇上抢劫,就加大油门向我村方向行驶,但很快被后面的二辆摩托车追上并与我的摩托车同行,其中一辆摩托车档住我的前面,并行的那辆摩托车坐中间的人伸手拉我妻子的手袋,我妻子和对方拉扯,我的摩托车就控制不稳,快要摔倒,我就扶正方向,并看了一下对方,对方摩托车上有三个人,我认得他们,我知道其中二人的绰号分别叫D哥、日本,我叫了一声D哥,但是D哥不理我,同样拉住手袋不放,我就减速停下车,这时我妻子被D哥拉倒在地,我就赶紧帮忙拉住手袋,这时,并行的摩托车上的D哥和坐摩托车后面的青年仔就持刀对着我们夫妻,D哥说:“你还不放手就砍你。”我怕被砍,只好放手让他们抢走手袋,他们抢得手袋后,开摩托车向我村方向逃跑。接着我打电话报警,并打电话给黄某甫让他和村兄弟帮忙守住路口。之后,我开摩托车回到村口,听我父亲说刚才有二辆摩托车驶向我村后的堤坝,我和村的兄弟开摩托车去寻找,但是没有找到,当我们去到堤坝路口时,发现D哥、日本等七人在堤坝下面,我对D哥说:“你把东西还给我?”D哥没有回答我,他们七人就持刀上来追砍我们,我和我哥等人就分头逃跑,我被刚才坐在摩托车后面的眼睛眨眨的青年仔(后经了解他的名字叫谢某光,绰号“光露”)持弹簧刀捅一刀在我的胸口,我当场抓住他的手,他挣脱我的手,继续用刀捅我,我后退几步,他追我,我看到有六个人追我,就拼命向我村方向逃跑,他们追不上我,就返回打我哥等人,后来我哥开车到前面接我,我看到车前玻璃烂了,黄某特的右手手臂被砍伤,因受伤严重,我哥直接开车送我到附属医院抢救。2、被害人黄某特的证言:2013年5月28日20时30分许,黄某甫叫我陪他到村口,说村兄弟被抢劫了。我们去到村口,黄某惕骑摩托车搭载他妻子回到村口,还有黄某惕的父亲也赶到村口,这时我才知道是黄某惕被人抢劫了,听说是被D哥、日本等人抢劫,我们就寻找D哥等人,后来我和黄某惕、黄某甫坐黄某碧开的面包车到防风堤坝寻找,去到堤坝路段时,面包车灯光照射到有人,黄某惕就说D哥和日本等人在前面,黄某惕下车走在前面,我和黄某甫也下车跟在后面,走上前后黄某惕对D哥说:“你把东西还给我。”D哥没有回答,D哥和日本、谢某武等人就持刀冲过来砍黄某甫,黄某甫后退的时候掉进虾池里,日本就说:“你在这里假颠,回去你村就死。”我后退的慢,被日本砍了一刀在右手臂,我拼命逃跑,后来我遇到同村黄某静驾驶小车经过,我就坐上黄某静的车到医院治疗。(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谢某光的供述:我的绰号叫“露光”、“落牙”。2013年的一天晚上,我骑摩托车从他村回来,经过疏港大道堤坝路段时,我看到堤坝下面有动静,有很多人在打架,我用我的摩托车的灯光照射发现是我村兄弟谢某潮正在和别人打架,我怕谢某潮被别人打伤,我马上下车走过去将谢某潮拉开,然后我和谢某潮一起离开。我不知道谢某潮为什么打架。2、同案人谢某潮的供述:我的绰号叫“弟哥”、“D哥”。我不知道为何被派出所传唤,但我怀疑是因为某村人在2013年5月底被抢劫并被打伤的事被抓回来的。我听说过该起抢劫打架事件,但具体何人参与,我不清楚,同时,我只知道他们是在我村往某村的路上被抢劫,后又在堤坝附近被人打伤。(五)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检见被害人黄某惕的胸口有刀伤,损伤程度未达轻伤;检见黄某特的右上臂有刀伤,损伤程度未达轻伤。(六)现场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李某清被抢劫的现场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某村村口附近的堤坝路段;黄某惕、黄某特被殴打的现场位于东山街道海边的防风堤路段。2、辩认笔录,证明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黄某惕指认出谢某潮(D哥)、谢某光(光露)、谢某静(日本)、谢某武均参与抢劫李某清的财物,并且参与追打黄某惕等人;被害人黄某特指认出谢某潮(D哥)、谢某静(日本)、谢某武;证人黄某甫指认出谢某潮(D哥)、谢某静(日本);证人黄某碧指认出谢某潮(D哥)、谢某光、谢某静(日本);证人黄某静指认谢某潮、谢某静、谢某光就是他所说的D哥、日本、光露。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在本案中,证实被告人谢某光及同案人谢某潮等人涉嫌抢劫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等。其中被害人黄某惕的陈述直接指认同案人谢某潮参与抢劫作案,并抢走被害人李某清手袋一个(内有人民币33000元以及手机一台),经照片混合辨认,被害人黄某惕也辨认出谢某潮就是案发当时抢走被害人手袋的“D哥”。被害人李某清的证言证实,案发时是被一个身高150cm,身材瘦小,短头发的男子抢走了她的手袋,但李某清无法辨认出实施抢劫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黄某特的陈述及证人黄某碧、黄某甫、黄某静的证言都证实其听到黄某惕或同村的人说被害人黄某惕、李某清被“D哥”等人抢劫了财物。故能直接证明谢某潮、谢某光等人实施了抢劫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黄某惕的陈述,而证人黄某碧等人的证人证言及黄某特的陈述,均系传来证据,其真实性依赖于黄某惕的陈述的真实性,但黄某惕的陈述真实性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而被害人李某清无法辨认出谁是实施抢劫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其陈述亦不能证明谢某潮、谢某光就是实施抢劫犯罪的嫌疑人。谢某潮、谢某光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直至庭审时都一直否认其实施抢劫行为。综上,本案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黄某惕的陈述能够直接指认被告人实施了抢劫犯罪,其他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本案的证据所指向谢某潮、谢某光等人犯抢劫罪的证据未能达到唯一性和排他性的标准,故认定被告人谢某光伙同谢某潮等人实施抢劫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谢某光伙同谢某潮等人持刀随意殴打、追砍被害人黄某惕、黄某特等人,并将黄某惕、黄某特砍伤。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黄某惕、黄某特的陈述、证人黄某甫、黄某碧、黄某静的证言以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且被告人谢某光亦供认其与谢某潮在案发现场,并见到谢某潮与对方打架。以上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谢某光伙同谢某潮等人持刀随意殴打、追砍被害人黄某惕、黄某特等人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及第二条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光伙同谢某潮等人在被害人黄某惕向其索要被抢财物的时候,不经解释,逞强耍横,即持刀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追砍被害人黄某惕等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其行为致使黄某惕、黄某特二人被砍伤,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光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持刀随意殴打、追砍被害人,并致两名被害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光辩解其路过看到谢某潮与他人争吵,就劝其回去,其没有打伤被害人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谢某光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钟 胜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范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