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575号原告:刘某,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65—*号3—4—2/3—4—2,身份证号:2101021965********。被告:霍某,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河区南顺城路65—*号3—4—2/3—4—2,身份证号:2101201966********。原告刘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莹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