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胡晶元与侯孝强、陕西凯燕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晶元,侯孝强,陕西凯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322-1号原告胡晶元,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侯孝强,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陕西凯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燕羿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晶元与被告侯孝强、陕西凯燕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晶元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第二被告陕西凯燕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晶元对被告陕西凯燕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晶元撤回对被告陕西凯燕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左生龙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凤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