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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保字第1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齐万英与张茂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万英,张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保字第1355-1号申请人齐万英。被申请人张茂成。本院于2014年11月12作出(2014)临兰保字第1355号民事裁定,诉前保全了被告张茂成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盾花园西区4号楼XXX室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鹰花园西3单元XXX室的房产两套。申请人齐万英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张茂成提起了诉讼,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申请人张茂成张茂成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盾花园西区4号楼XXX室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鹰花园西3单元XXX室的房产两套;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