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正金与江苏省沭阳中等专业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金,江苏省沭阳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965号原告许正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来,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沭阳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南路教育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敏,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程高雷,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正金诉被告江苏省沭阳中等专业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正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正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许正金负担。审判长 卢思东审判员 卢 晴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