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金龙、王亚龙、王乐、王子余、赵玉英与魏世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龙(曾用名王海龙),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亚龙(曾用名王海强),男,汉族,农民,系王金龙之弟。申请执行人王乐(曾用名王燕),女,汉族,农民,系王金龙之妹。申请执行人王子余,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玉英,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龙。(以上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均为王金龙)被执行人魏世昌,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金龙、王亚龙、王乐、王子余、赵玉英与被执行人魏世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龙、王亚龙等五人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魏世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魏世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6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6元、执行费53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魏世昌在银行、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且本院对该案申报司法救助,并已批准。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