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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杨旭春、尤继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旭春,尤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260号申请人杨旭春,女,汉族,1973年9月8日生,住廊坊市永清县。委托代理人于长有,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杨旭春之夫。被申请人尤继东,男,住江苏省通州市。申请人杨旭春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尤继东驾驶的苏F×××××号小客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尤继东驾驶的苏F×××××号小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