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静诉李德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梁静,女。法定代理人梁占红(系梁静之母),女,。被告李德喜,男。本院在审理梁静诉李德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梁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静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梁静负担。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