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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建行与杨福东、李成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行,杨福东,李成双,唐山市丰润区永大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宋建行。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东。被告:李成双。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永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西稍头村。法定代表人:杨福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行与被告杨福东、李成双、唐山市丰润区永大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宏审 判 员  吴兴红代理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