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树平与四平市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树平,四平市人民政府,张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树平,男,汉族,1940年9月13日出生,原四平市政府驻珲春办事处职工,住四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振才,市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威,男,汉族,1964年1月31日出生,无职业,住四平市。再审申请人张树平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树平申请再审称:市政府珲春办事处预制构件厂从市政府驻珲春办事处主任黄永和处借15000元,后黄永和急需用钱,其打电话叫我找张威借11000元,替预制构件厂先予偿还黄永和,之后黄永和把会计王尚义出具的收款凭证交给我,并给我一张介绍信让写借据11000元及欠张威运费5000元。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查清事实,依法判处。本院认为,张树平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借据”写在用于工作来往与沟通的介绍信上,介绍信前往单位的题头部分缺失,该“借据”是先盖的公章,后填写的借据内容,且借据内容系张树平本人书写,并没有市政府驻珲春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认可。因此,张树平关于是时任主任黄永和(已故)给的介绍信并让张树平在介绍信上书写借据的主张,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驳回张树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张树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树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钰代理审判员 杨敏代理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