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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应国与欧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杨应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欧海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应国与被执行人欧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应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欧海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应国执行款9947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欧海军在银行、工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且经多方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