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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向元平与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向元平,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被告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龙泉镇杨家社村。法定代表人申建兵,职务总经理。原告向元平诉被告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进行了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壶关县龙泉镇杨家社村“安康家园小区”4号楼2单元602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16.39平方米,每平方米1900元,房款共计221141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将该房款全部缴纳,同时应被告要求交纳了天然气入网费3600元、装修垃圾清理费200元、物业费581元、暖气初装费5237元、契税3317元、公摊水电费30元、装修保证金2000元。同时被告称“该房产为全产权房屋,可以办理房屋私有产权登记”。同日,被告向原告办理了交房手续,并向原告出具《安康家园业主入住验房表》。事后,原告开始寻找工人准备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待原告开门时发现门锁已被他人更换,而后,原告才得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将该房产卖于他人,原告在和另一购买人多次交涉无果后再次找到被告,而被告则是百般推脱毫无处理诚意。被告一房二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21141元及利息,赔偿原告221141元并返还缴纳的其它费用1496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建兵因涉嫌诈骗被逮捕,案件尚在进一步侦查中。本案中,被告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向元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已将该房屋卖于他人,亦涉嫌诈骗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应驳回原告向元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元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58元,退还原告向元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