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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董江与康保县张纪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董江,农民。被告康保县张纪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昌泰,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江诉被告康保县张纪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万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