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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王友方、陈金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方,陈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919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方,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陈金奎,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