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歆与徐明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歆,徐明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孙歆,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徐明强,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梁志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歆与被告王志强、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歆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强、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歆撤回对被告王志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5元,由原告孙歆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