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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保顺、韩永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保顺,韩永亮,贾建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地址:县城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李保顺。被告:韩永亮。被告:贾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保顺、韩永亮、贾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保顺、韩永亮、贾建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